主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幫助社會大眾並保護社會大眾,對於繼承、贈與相關權利的認知。
    

如有任何問題,歡迎來電賜教~

電話:(02)6616-6699   傳真:(02)2502-6526            MSN:brig2010.org@hotmail.com  SKYPE:brig.org  E-Mail:brig2010.org@gmail.com

2010年11月23日 星期二

非拋棄似拋棄之繼承

 
徐先生過世,留下遺產約有五千萬元,繼承人有老婆及四個子女。

由於徐先生在臨終時向家人交代,希望由小兒子一個人來繼承遺產,但徐先生的小兒子年紀小尚未成年仍在就學。故除了徐先生的小兒子外,其他的繼承人都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。

但不知這樣做有無法律上之利弊。

問題:

(1)拋棄就可以由小兒子繼承了嗎?
(2)利弊點在哪?
(3)如何辦才好?


協會規劃 

協會建議繼承人利用遺產分割協議的方式,只要繼承人一致協議,遺產由小兒子一個人繼承就可以,繼承人拋棄繼承反而要繳更多遺產稅。

扣除額之減少:因拋棄繼承人之部份扣除額不得使用,拋棄就非繼承人了,即無繼承人扣除額之適用。 


 摘要

► 以協議分割繼承方式替代向法院拋棄之手續。
如向法院拋棄之人,即無扣除額之適用,因拋棄後並不是繼承人,就

  不符合遺產之扣除額規定。 
► 如繼承人一經拋棄,往後所發現之遺產就無繼承權,因以不是繼承人
  。
► 相反的。協議分割還是有繼承權,繼承人身分不受影響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